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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244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孟  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兼书记员杨海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