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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姬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姬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姬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姬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姬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上诉人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建华审 判 员  李君贤代理审判员  易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光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