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3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滋味与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滋味,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杨滋味,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保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一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的存款1452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