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丽云,公司员工。被告徐琼,女,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卫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危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