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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盛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盛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171号原告厦门市盛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XX里56号之6。法定代表人黄超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君能,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盛经济开发区新申路5号。法定代表人孙自翔,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盛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盛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盛超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被告已付清货款60000元、余款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盛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为663元,由原告厦门市盛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