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贾凤兰与袁传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凤兰,袁传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贾凤兰,农民。被执行人:袁传营,农民。申请执行人宋协宝与被执行人李宪宏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1997)阳高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宪宏在银行的存款190000元。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