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贾凤兰与袁传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凤兰,袁传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贾凤兰,农民。被执行人:袁传营,农民。申请执行人宋协宝与被执行人李宪宏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1997)阳高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宪宏在银行的存款190000元。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