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38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丁飞。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本案争议较大,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功法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人民陪审员 朱晓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