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与XX兴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兴,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兴,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号。代表人:吴国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倩,该公司员工。上诉人XX兴为与被上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兴又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兴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兴撤回上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XX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