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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与强劲松、崔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强劲松,崔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51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强劲松,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崔桂兰,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强劲松、崔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强劲松、崔桂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执字第015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进审 判 员  季 平助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