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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章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某,杨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蒋纪,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章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某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章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宏波审判员  熊爱军审判员  杭军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房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