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过建伟与陈以夕、云和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建伟,陈以夕,云和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16号原告:过建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葛晋。被告:陈以夕。被告:云和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原告过建伟诉被告陈以夕、云和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过建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过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过建伟负担。审 判 员 邬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夏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