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青县鼎盛名烟名酒店与齐亮、张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鼎盛名烟名酒店,齐亮,张洁,青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青县鼎盛名烟名酒店。法定代表人:马金城。被告齐亮。被告张洁。被告青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鼎盛名烟名酒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县鼎盛名烟名酒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县鼎盛名烟名酒店撤回对被告齐亮、张洁、青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李 爱人民陪审员 王凤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国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