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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青县鼎盛名烟名酒店与齐亮、张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鼎盛名烟名酒店,齐亮,张洁,青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青县鼎盛名烟名酒店。法定代表人:马金城。被告齐亮。被告张洁。被告青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鼎盛名烟名酒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县鼎盛名烟名酒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县鼎盛名烟名酒店撤回对被告齐亮、张洁、青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李 爱人民陪审员  王凤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国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