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梁艳民与段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民,段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46号申请执行人:梁艳民,男。被执行人:段永亮,男。本院(2013)新三民初字第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艳民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永亮的存款17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润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