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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梁艳民与段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民,段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46号申请执行人:梁艳民,男。被执行人:段永亮,男。本院(2013)新三民初字第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艳民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永亮的存款17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润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