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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孙延文与商河县孙集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文,商河县孙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行初字第2号原告孙延文,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商河县孙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田海峰,镇长。原告孙延文诉被告商河县孙集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义务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其道路修好为由,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延文承担。审 判 长  强丽红审 判 员  王长青人民陪审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