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孙延文与商河县孙集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文,商河县孙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行初字第2号原告孙延文,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商河县孙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田海峰,镇长。原告孙延文诉被告商河县孙集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义务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其道路修好为由,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延文承担。审 判 长 强丽红审 判 员 王长青人民陪审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