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胡俊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7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本市丰庆路西段老机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冠东,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胡XX(系西安市莲湖区在一起食品便利店)。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26日依据莲城管执罚字第03(2014)第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幸福饺子馆支付处罚金500元及滞纳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XX(系西安市莲湖区在一起食品便利店)已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3(2014)第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宪印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金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林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