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庚福祥、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庚福祥,周×&times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庚福祥,男。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0日经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五看守所。被告人周××,男。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0日经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五看守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庚福祥、周××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蕊、代理检察员苘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庚福祥、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盗窃作案16次,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2970.8元;被告人庚福祥盗窃作案19次,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3088元。所得赃款均被二人挥霍,现部分被盗轮胎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已返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庚福祥、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庚福祥、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予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安达市二公里半南侧龙江银行前,将刘××的白色起亚轿车的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5950元。现被盗轮胎已返还失主。2、2014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安达市北横街牛都名苑9号楼北门前,将杜××的白色汉兰达吉普车两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3690元。现被盗轮胎已返还失主。3、2014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大庆市大同区尚城小区A3号楼东侧,将赵××的白色捷达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2744元。现被盗轮胎已返还失主。4、2014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大庆市大同区尚城小区A3号楼东侧,将罗×的银灰色捷达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1768元。5、2014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大庆市红岗区庆南休闲广场前,将董××的黑色捷达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2469.6元。6、2014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安达市中医院前,将高××的黑色伊兰特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1764元。7、2014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安达市中医院前,将孙×的银灰色伊兰特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2508元。8、2014年10月6日晚,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肇东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停车场,将兰××的深蓝色捷达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2195.2元。9、2014年10月6日晚,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肇东市正阳郡楼1号楼4单元门前,将刘×的白色大众朗逸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3162元。现被盗轮胎已返还失主。10、2014年10月6日晚,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肇东市庄园时代楼区前停车场,将刘×的灰色捷达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3018.4元。现被盗轮胎已返还失主。11、2014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肇东市宏润壹号楼2号楼下,将孙×的黑色捷达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2154.6元。12、2014年10月7日晚,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肇东市福和地产销售处前停车场,将刘××的银灰色悦动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1568元。13、2014年10月7日晚,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肇东市妇婴医院,将李××的黑色悦动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2964元。现被盗轮胎已返还失主。14、2014年10月7日晚,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肇东市庄园时代售楼处南侧,将胡××的白色宝来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2640元。现被盗轮胎已返还失主。15、2014年10月7日晚,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肇东市庄园时代楼区售楼处南侧,将潘××的灰色速腾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4429.6元。16、2014年10月7日晚,被告人庚福祥、周××窜至肇东市老一中南大门,将孙××的白色桑塔纳轿车的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3057.6元。17、2014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庚福祥窜至肇东市宏润壹号楼,将王×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3763.2元。现被盗轮胎已返还失主。18、2014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庚福祥窜至肇东市庄园时代楼区2号公寓楼下,将于××的白色悦动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3610元。现被盗轮胎已返还失主。19、2014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庚福祥窜至肇东市庄园时代楼区停车场,将孙××的白色朗动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盗走。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2744元。现被盗轮胎已返还失主。综上,被告人周××盗窃作案16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2970.8元;被告人庚福祥盗窃作案19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3088元。所得赃款均被二人挥霍,现部分被盗轮胎被公安机关起获后,已返还失主。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庚福祥、周××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庚福祥、周××当庭供述及控辩双方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庚福祥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10日、2015年1月26日、2015年2月2日、2015年3月9日供述,证实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2、被告人周××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10日、2015年1月26日、2015年2月2日、2015年3月9日的供述,证实了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3、证人姜×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13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7日、2014年11月10日晚上,庚福祥在肇东偷轮胎的事实。4、证人冯××2014年11月20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天,庚福祥、周××开着一辆黑色奔腾B50轿车,在冯××的米其林轮胎店里卖轮胎。冯××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套(4只)轮胎。5、证人葛××2015年1月19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天,葛××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鑫驰轮胎部,以500元(或者是450元)的价格收了庚福祥、周××的4只悦动轿车的轮胎。6、证人赵×2015年1月13日、2015年1月30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庚福祥、周××驾驶奔腾轿车,前往赵×的大庆市五排公路飞宝发轮胎修理部。赵×以400元的价格收购了庚福祥、周××的4只悦动轿车的轮胎、以900元收购了4只捷达车、4只宝来轿车轮胎。7、证人周××2015年1月13日、2015年1月30日的证言,证实赵×是周××的表弟。2014年10月的一天,周在赵×大庆市五排公路飞宝发轮胎修理部时,庚福祥、周××前去卖轮胎,周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了4只捷达车的轮胎,以700元的价格卖了4只悦动、4只捷达轿车轮胎。8、证人杜××2015年1月13日证言,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天中午,庚福祥、周××驾驶奔腾轿车来到杜××经营的大庆市丰源鑫汽车商店卖轮胎,杜最终以900元的价格收购了4只朗逸轿车轮胎、4只捷达车的轮胎。9、证人陈××2015年1月13日证言,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天,陈××以400元的价格收购了庚福祥、周××的4只五成新的捷达轿车轮胎。10、证人陈××2015年1月13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天,陈××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了庚福祥、周××的4只起亚K5轿车轮胎、2只丰田汉兰达轿车轮胎。庚福祥、周××驾驶是黑色奔腾轿车。11、证人赵××2014年10月5日、2014年11月17日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赵××停放在大庆市大同区尚城小区A3楼东侧的捷达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被盗。被盗车胎是普利司通轮胎,型号是195/55,钢圈是铝合金的。12、证人杜××2014年11月18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6点多钟,杜××发现停放在安达市北横街牛都名苑9号楼北门铁大门口的白色丰田汉兰达吉普车两只轮胎被盗。轮胎是邓禄普牌,型号为245/65R17。13、证人罗×2014年10月13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罗×发现停放在大庆市大同区尚城小区A3楼东侧停车位上的捷达轿车四只轮胎及钢圈被盗。被盗车胎是韩泰的,型号是175/70/14,钢圈是大众牌。14、证人刘××2014年10月4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6时许,刘××发现停放在安达市二公里半龙江银行前的起亚K5轿车四个车轮胎及钢圈被盗。钢圈是铝合金的,轮胎是韩泰牌,型号为225/45R/18。15、证人高××2014年11月18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早晨,高××发现停放在安达市中医院门前南侧的黑色伊兰特轿车4只锦湖牌轮胎被盗,轮胎型号为185/65R15/88H,铝合金钢圈。高××车北侧的一台银灰色伊兰特车轮胎也被盗了。16、证人孙×2014年11月18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早晨,孙×发现停放在安达市中医院院内门前南侧的银灰色伊兰特轿车4只邓禄普牌轮胎被盗,轮胎型号为195/65R15,铝合金钢圈。孙×车北侧的一天黑色伊兰特车轮胎也被盗了。17、证人于××2014年11月11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1日6时许,于××发现停放在肇东市庄园时代2号公寓楼下白色悦动轿车四个车轮胎被盗,车胎型号195/65/15。18、证人孙××2014年11月11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1日6时许,孙××发现停放在肇东市庄园时代2号公寓楼下白色现代朗逸轿车四个轮胎被盗,轮胎是耐克森牌,型号205/55R/16。19、证人兰××2014年10月7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7日7时许,兰××发现停放在肇东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停车场的捷达车轮胎被盗,被盗的轮胎与钢圈都是捷达车专用的。20、证人刘×2014年12月10日证言,证实刘×与兰××是亲属。兰××2014年10月7日发现汽车轮胎被盗,轮胎是耐克森,型号是185/60/14,铝合金钢圈。21、证人刘××2014年12月10日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早上,刘××发现停放在肇东市福和地产销售楼门前停车场的银色伊兰特悦动轿车轮胎被盗,轮胎是金狮牌,型号为195/60/15,钢圈是铝合金的。22、证人孙××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2月10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7时许,孙××发现停放在肇东市一中南门大门右侧的人行道上的2013款大众新桑塔纳轿车4只邓禄普牌轮胎被盗,型号175/70/14,钢圈是铝合金的。23、证人马××2014年11月11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1日7时许,马××发现王×停放在肇东市宏润一号小区大门外东侧售楼中心门口的黑色本田雅阁八代轿车四只轮胎被盗,轮胎的型号及品牌均不清楚。24、证人刘×2014年12月10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7日早上,刘×发现停放在肇东市正阳郡1号楼4单元门前的白色大众朗逸轿车四只韩泰牌轮胎被盗,轮胎型号为205/55/16,钢圈是铝合金的。25、证人李××2014年10月8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6时许,李××发现停放在肇东市妇幼保健院院内的黑色北京现代悦动轿车四只原车轮胎及钢圈被盗。26、证人王××2014年12月10日证言,证实李××2014年10月8日被盗的轮胎是2014年4月份购买的普利司通牌,型号是185/65/15。27、证人王××2014年12月10日的证言,证实王××与刘×是朋友关系。2014年10月7日晚上,刘×停放在肇东市庄园时代小区门前停车场的灰色捷达轿车四只米其林牌轮胎被盗,轮胎型号为185/60/14,钢圈是铝合金的。28、证人胡××2014年12月10日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早上,胡××发现停放在肇东市庄园时代小区2号楼西南的白色宝来轿车四只邓禄普牌轮胎被盗,轮胎型号为195/65/15,钢圈是铝合金的。29、证人刘××2014年12月10日证言,证实刘××与潘××是亲属关系。2014年10月8日早上,潘××发现停放在肇东市庄园时代小区售楼处门前的灰色速腾轿车四只普利司通牌轮胎被盗,轮胎型号为215/55/16,钢圈是铝合金的。30、证人孙×2014年10月8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早晨,孙×发现停放在肇东市宏润一号小区2号楼2单元前面的黑色捷达轿车四只轮胎被盗,其中一只锦湖牌、三只马牌轮胎,型号为185/60/14。31、证人董××2014年10月5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5日8时许,董××发现停放在大庆市红岗区庆南休闲广场东侧的黑色捷达轿车四只轮胎被盗,钢圈是铝合金的。32、证人付××2014年10月23日证言,证实周××于2014年10月3日14时许,在大庆市万宝小区3-1号楼的蓬驰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台黑色奔腾B50。2014年10月10日11时45分将该车归还。2014年10月7日14时许,周××带着一个亲属,在付××的蓬驰汽车租赁公司又租了一台灰色宝来轿车,车牌号为黑MP76**。2014年10月8日15时将宝来车归还。33、辨认笔录、物证拍照,证实姜×对被盗轮胎及被告人庚福祥、周××的辨认。作案车辆的情况。庚福祥、周×对犯罪工具、实施盗窃犯罪现场、被盗车辆、轮胎及销赃场所情况指认情况。34、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将被盗轮胎及钢圈的鉴定结论向被告人进行了送达。35、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被告人庚福祥、周××系被抓获归案。3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轮胎及钢圈价值人民币53088元。3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大庆市大同区尚城小区A03号楼东侧捷达车轮胎被盗现场及被盗车辆情况。38、门诊诊断书,证实姜××已怀孕13周。39、周××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庚福祥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安达市广来汽车租赁服务部汽车租赁协议、车辆交接书,证实被告人庚福祥、周××租车情况。4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主体身份。41、说明,证实部分轮胎因庚福祥、周××找不到销赃地点而无法起赃。42、公安机关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部分轮胎已返还失主。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庚福祥、周××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庚福祥、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庚福祥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30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2970.8,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庚福祥、周××的行为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庚福祥、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返还失主,故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庚福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被告人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二、对于被告人庚福祥、周××盗窃作案所得赃物未返还失主部分,责令庚福祥、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进行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孙 浩审 判 员 姜红伟人民陪审员 林伟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国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同刑初字第84号被告人庚福祥、周××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同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6页第21行:“孙×车北侧的一天黑色伊兰特车轮胎也被盗了。”现更正为:“孙×车北侧的一台黑色伊兰特车轮胎也被盗了。”审判长孙浩审判员姜红伟人民陪审员林伟刚二Ο一五年六月二十九书记员张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