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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刑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阮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刑初字第00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个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3月23日被执行取保候审。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1日13时25分左右,被告人阮某在本县向阳国际渔港北侧道路酒后驾驶苏J×××××号轿车,后因与酒店保安发生冲突,被警察在处警过程中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阮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19毫克。案发后,被告人阮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阮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阮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13时25分左右,被告人阮某在本县向阳国际渔港北侧道路酒后驾驶苏J×××××号轿车。后因与酒店保安发生冲突,被警察在处警过程中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阮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19毫克。案发后,被告人阮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人员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阮某的身份情况。2.案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阮某无前科劣迹。3.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阮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警察查获的情况。4.血液乙醇检测采血记录单及抽血照片,证明提取被告人阮某血样的情况。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阮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19毫克。6.现场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阮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7.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阮某具有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8.接处警民警潘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阮某于2014年8月11日13时许酒后驾车的情况。9.被告人阮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8月11日13时许,其在向阳国际渔港北侧道路酒后驾驶苏J×××××号轿车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均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苗 东审 判 员  左武春代理审判员  臧道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雨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