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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长江与邵瑞民间借贷异议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江,邵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吴长江,男,1948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爱辉区幸福乡河南屯村。被执行人邵瑞,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阿城区河东街十四委二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吴长江与被执行人邵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邵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爱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的,可另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兆贵审判员  冯海波审判员  胡志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坤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