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世斌与张亮都、廖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斌,张亮都,廖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吴世斌。委托代理人何炼日,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婵娟,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都。被告廖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斌与被告张亮都、廖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世斌负担531.5元,本院退回原告吴世斌531.5元。审 判 长 XX晶人民陪审员 程 玫人民陪审员 徐志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