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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世斌与张亮都、廖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斌,张亮都,廖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吴世斌。委托代理人何炼日,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婵娟,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都。被告廖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斌与被告张亮都、廖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世斌负担531.5元,本院退回原告吴世斌531.5元。审 判 长  XX晶人民陪审员  程 玫人民陪审员  徐志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