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荣香与被告郭海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香,郭海罗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牟民初字第3406号原告李荣香,女,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海罗,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荣香与被告郭海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荣香和被告郭海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荣香诉称,原、被告是同一个村民组村民,两家责任田相邻,大约在20年前,被告在其责任田里栽了约60棵南北走向的杨树,树栽上后严重影响了原告家庄稼地农作物的生长,给原告造成一笔不小的损失。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希望能够将树木砍伐,不再影响其庄稼生长,但被告一直无动于衷,期间原告多次找到村里调解员调解,可被告硬是不予处理。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庄稼农作物损失2万元并将影响原告庄稼地农作物生长的约60棵杨树予以砍伐。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姚家乡七里岗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的证明1份,用来证明关于李荣香、宋美玲与郭海罗土地林木一事,该委员会于2011年到现在进行过调解;2、姚家乡七里岗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用来证明李荣香为方便父母于1991年与其父亲李永昌调地,调地后与郭海罗相邻;3、姚家乡七里岗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6日和中牟县姚家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的证明1份,用来证明郭海罗在其责任田上栽树已有20多年,树已成林,早已影响到李永昌、宋卫民的口粮田农作物的生长,近20年地都不能种,经多次调解均不成功;4、照片三张,用来证明现场树的情况;本院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16张,基本情况是:被告家杨树为南北走向,长约200米,大树约有60棵,高约15米,小树约有6棵,郭海罗田地靠东,李荣香家田地在郭海罗田地西邻,东西宽度约4.2米(约1.26亩),南北长约200米,宋美玲、宋卫民家田地在李荣香家田地西邻,东西宽度约5.2米,南北长约200米(约1.56亩)。被告郭海罗辩称,被告没有和原告相邻的地,没有影响原告的庄稼,不应当赔偿,被告的树也不应当由原告说是否砍伐,被告不同意赔偿,也不同意砍树。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中牟县姚家镇七里岗村同村村民,1990年左右该村调整土地,原告父亲李永昌与被告承包地相邻,为方便李永昌耕种,1991年李永昌与原告李荣香承包地相互调整,原、被告承包地随后相邻,被告郭海罗家承包地栽的杨树为南北走向,长约200米,大树约有60棵,平均树高约15米,小树约有6棵,郭海罗承包地靠东,李荣香家承包地在郭海罗承包地西邻,东西宽约4.2米,南北长约200米(面积约1.26亩),宋美玲、宋卫民家承包地在李荣香家承包地西邻,东西宽约5.2米,南北长约200米(面积约1.56亩)。分地后原告在承包地种植大蒜和玉米(一年两季),2013年左右原告不再耕种该地,该块地于2014年6月份被征收。因被告家杨树在生长过程中影响到原告庄稼生长,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所种杨树在生长过程中影响到原告庄稼生长,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批杨树由被告栽种和管理,对其树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结合树木的生长规律、影响土地的面积、时间及减产程度和原告停止耕种等相关因素,酌定每亩每年损失为500元,按10年计算,该计算方式为:500元×1.26亩×10年=6300元。因原告的承包地于2014年6月份被征收,被告的杨树自2014年6月后对原告不存在实际影响,故原告要求将被告约60棵杨树予以砍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海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荣香损失六千三百元;二、驳回原告李荣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郭海罗负担50元,由原告李荣香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 判 长 付晓东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