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罗发付与李正苍、杨富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发付,李正苍,杨富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罗发付,男,1972年5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保文静,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苍,男,1950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马万国,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杨富花,女,1952年6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正苍,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付诉被告李正苍、杨富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发付以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发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发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罗发付负担。审判员 何小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品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