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余姚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永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302号原告:余姚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叶茀章,该公司经理。被告:蔡永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姚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余姚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