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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宁波铁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宏晟石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铁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宏晟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580号原告:宁波铁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珠江南路43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宏晟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二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顾海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铁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宏晟石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宏晟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铁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宏晟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彭晓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健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