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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龚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059号原告龚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以自行与被告崔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 判 员  谷晓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 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