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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黄树民与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民,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688号原告黄树民,男。委托代理人谢景荣,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三家村。法定代表人孙显宗,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树民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树民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树民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