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164号原告范某甲。被告范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江向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