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兰凤与陈端勇、徐姜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凤,陈端勇,徐姜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赵兰凤,女,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端勇,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徐姜美,女,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兰凤与被告陈端勇、徐姜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兰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价值8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陈端勇、徐姜美的财产。原告赵兰凤提供其与案外人黄曦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南福路43号(富贵世家)10幢1-3层01室房屋(产权证号码xxxx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端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在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端勇、徐姜美价值8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为准)。二、查封原告赵兰凤与案外人黄曦共有的南平市南福路43号(富贵世家)10幢1-3层01室房屋(产权证号码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闽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