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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祝良宝与孙宇、黄欢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良宝,孙宇,黄欢龙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658号原告:祝良宝。委托代理人:祝晨。被告:孙宇。被告:黄欢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良宝与被告孙宇、黄欢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良宝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良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良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祝良宝负担。审 判 员 郑楚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