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艳莉,女,生于1981年7月27日,汉族,农民。被告:焦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19日,汉族,农民,原住犍为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忠荣审 判 员 沈成全人民陪审员 陈佳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贺 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