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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艳莉,女,生于1981年7月27日,汉族,农民。被告:焦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19日,汉族,农民,原住犍为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忠荣审 判 员  沈成全人民陪审员  陈佳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贺 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