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姜瑞福与张荣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瑞福,张荣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姜瑞福,男,194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故城镇北关村。被执行人:张荣彬(又名张永彬),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故城县故城镇中镇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姜瑞福与被执行人张荣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荣彬(又名张永彬)名下银行存款9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家庭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