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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丙。被告:黄某乙。黄某甲诉黄某乙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申请撤诉,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罗桂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本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