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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潜山县高松家电与芮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山县高松家电,芮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760号申请执行人:潜山县高松家电,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营者:何高松,男,1966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芮锐,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县高松家电与被告芮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日冻结了被告芮锐的银行存款25000元,现本院决定划拨被执行人芮锐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芮锐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芮锐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1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