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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辖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玻璃有限公司,吴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辖初字第174号原告青岛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吴某,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溧阳市,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本院依法不享有管辖权,被告吴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依法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朝辉审 判 员  韩福利人民陪审员  展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