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昆、刘明、刘亮与被执行人徐文芝继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昆,刘明,刘亮,徐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34-2号申请执行人刘昆,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刘明,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刘亮,自然状况同上。被执行人徐文芝,女,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刘昆、刘明、刘亮与被执行人徐文芝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9)古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的(2010)锦民一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徐文芝名下的银行存款9250元至法院账户,并将此款视为执行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此,共计执行到位执行款80189元。后又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文芝的银行存款,冻结款项需在冻结期满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予。待冻结期满需要扣划冻结款项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09)古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及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锦民一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