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雪峰申请执行白登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解封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峰,白登程,胡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峰,女,汉族,30岁。被执行人白登程,男,汉族,62岁。被执行人胡翠玲,女,汉族,56岁。申请执行人张雪峰与被执行人白登程、胡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据(2014)东执字第138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白登程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西街支行的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2014)东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白雪峰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西街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