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顺平县邮储银行与被告耿雅楠、董丽佳、郭柱、张洪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耿雅楠,董丽佳,郭柱,张洪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以下简称顺平县邮储银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织机构代码:67737819-5。负责人冀永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伟炜,男,汉族,顺平县邮储银行员工。被告耿雅楠,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董丽佳,女,,汉族,住顺平县。被告郭柱,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被告张洪彦,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原告顺平县邮储银行与被告耿雅楠、董丽佳、郭柱、张洪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平县邮储银行委托代理人解伟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雅楠、董丽佳、郭柱、张洪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平县邮储银行诉称,2010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耿雅楠、董丽佳鉴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60000元,额度内可循环使用,贷款期限自2010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13日。被告郭柱与张洪彦用其共同所有的���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共计一套,该处房产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东关派出所五四东路东方家园D区13栋3单元501室,房权证号为保定市房权证字第02006060**。住宅建筑面积150.77平米,该房产于2012年10月15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耿雅楠于2010年9月17日支用贷款资金360000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488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约定于每月17日还款,被告在2013年8月17日偿还部分贷款及利息后,不再偿还贷款,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贷款逾期424天,贷款余额132054.38元,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欠利息及罚息8790.23元。贷款经多次催收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未还,合同第十条规定:借款人在额度有效期内,额度下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六次,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四被告提前偿还贷款132054.38元,并承担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并提被告所提供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耿雅楠、董丽佳、郭柱、张洪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耿雅楠、董丽佳鉴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60000元,额度内可循环使用,贷款期限自2010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13日。被告郭柱与张洪彦用其共同所有的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共计一套,该处房产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东关派出所五四东路东方家园D区13栋3单元501室,房权证号为保定市房权证字第02006060**。住宅建筑面积150.77平米,该房产于2012年10月15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耿雅楠于2010年9月17日支用贷款资金360000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488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约定于每月17日还款。截止到2015年3月2日,贷款逾期563天,贷款余额93411.28元,欠利息及罚息5547.49元。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据、借款支用单、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有效。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条的规定:“额度有效期满,额度自行终止。若在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1、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被告的借款,至原告起诉时已逾期424天,符合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本案贷款由被告郭柱、被��张洪彦以其共同财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对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该借款系被告耿雅楠、董丽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共同偿还。综上,本院对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雅楠、董丽佳、郭柱、张洪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借款本金93411.28元及逾期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被告耿雅楠、董丽佳、郭柱、张洪彦对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还互负连带责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对被告郭柱、张洪彦所有的坐落在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东关派出所五四东路东方家园D区13栋3单元501室房产(房权证号:为保定市房权证字第02006060**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36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3053元,由被告耿雅楠、董丽佳、郭柱、张洪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翟聪慧审判员 李永辉审判员 庞淑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静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