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文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纵横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多氏彩板钢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文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多氏彩板钢构有限公司,哈尔滨纵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哈尔滨文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奥威斯大厦21层A号。法定代表人张慧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翔,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多氏彩板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阿公路零公里58号。法定代表人多玲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哈尔滨纵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集中区哈平副路与镜泊湖路交口处。法定代表人多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哈尔滨文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嘉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多氏彩板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氏公司)、哈尔滨纵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文嘉公司诉称:2012年1月9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哈分行)与多氏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广发银行哈分行向多氏公司提供授信额度2500万元,有效期一年的贷款,自2012年1月9日至2013年1月9日,同时对利率做出约定。同日,纵横公司提供自有土地及房屋为上述授信合同提供担保。2012年1月13日,广发银行哈分行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2013年5月13日,广发银行哈分行与文嘉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授信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文嘉公司,借款本息、罚息等各项费用共计25,810,683.66元。广发银行哈分行在2013年5月15日的《黑龙江日报》上发布公告,向多氏公司、纵横公司进行通知。文嘉公司起诉,请求:一、多氏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5,810,683.66元及自2013年5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二、对纵横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构成重复诉讼:(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4号案件系同一起案件,(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4号案件因多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多玲玲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现多玲玲涉嫌贷款诈骗的刑事案件并未审结,文嘉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再次提起诉讼,属于上述法律规定重复起诉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尔滨文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53.42元,退回哈尔滨文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锐锋审 判 员 王 泉代理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