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民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杜丽达与薛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丽达,薛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3010号原告杜丽达,女,1978年10月2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日新路。委托代理人沈慧、孙琳钦,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薛峰,男,1958年5月31日生,住上海市海桐路。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丽达诉被告薛峰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薛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薛峰的户籍所在地在上海市,且其一直居住在在上海市海桐路,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薛峰就其提出的管辖异议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海桐路,被告薛峰在昆明市南三环路居住尚未满一年,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薛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华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芝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