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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占富与被告西平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富,西平县发展改革委员会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804号原告杨占富,男,1955年出生,汉族。被告西平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富与被告西平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杨占富的诉讼请求为:“1、裁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化肥厂工人待遇办理退休养老。2、确认工伤.委托医疗机构作医疗残疾鉴定.按残疾等级作合理赔偿”。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占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岩审判员 于          驰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泳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