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与谢某顶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谢某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关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东路*号碧湖花园**栋*楼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胡某诞。委托代理人任某,系该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某川,系该所律师。被执行人谢某顶。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谢某顶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为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某顶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民事义务支付申请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2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6元,共计人民币25816元,并承担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7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谢某顶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关执字第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谢某顶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人民币25000元、案件费人民币816元,共计人民币25816元。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化 勇审判员 周 钢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桂雁(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