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彩飞与应少龙、应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飞,应少龙,应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陈彩飞。被执行人:应少龙。被执行人:应美英。申请执行人陈彩飞与被执行人应少龙、应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19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