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潮州市金嘉德服饰有限公司、黄加俊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潮州市金嘉德服饰有限公司,黄加俊,廖楚銮,汤道林,黄镇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金嘉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法定代表人:谢树贤。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加俊,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楚銮,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黄加俊,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系廖楚銮的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道林,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镇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建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南、李英子,该行职员。上诉人潮州市金嘉德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金嘉德公司)、黄加俊、廖楚銮、汤道林、黄镇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下称建行潮州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金某公司、黄加俊、廖楚銮、汤道林、黄镇杰的住所地在潮州市××桥区,均在原审法院和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而原审法院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还是由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不是地域管辖的问题,而是级别管辖的问题。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4652964.86元,超过2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金某公司、黄加俊、廖楚銮、汤道林、黄镇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金某公司、黄加俊、廖楚銮、汤道林、黄镇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金某公司、黄加俊、廖楚銮、汤道林、黄镇杰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金某公司属潮州市××桥区管辖的企业,与建行潮州市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在潮州市××桥区区域内,担保人黄加俊、廖楚銮、汤道林、黄镇杰的住所地也属潮州市××桥区,债权标的额也在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标的权属范围内,故本案应由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建行潮州市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金额为24652964.86元,超过2000万元,金某公司、黄加俊、廖楚銮、汤道林、黄镇杰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潮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民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金某公司、黄加俊、廖楚銮、汤道林、黄镇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金嘉德公司、黄加俊、廖楚銮、汤道林、黄镇杰上诉认为本案应由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8]111号)。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