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花拥军与范钦海、仇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拥军,范钦海,仇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446号原告花拥军。被告范钦海。被告仇爱梅。原告花拥军与被告范钦海、仇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思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拥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钦海、仇爱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拥军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做生意还债之需,于2000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36380元,约定以银行借款利息计息。至2015年3月原告共收到两被告利息30569元,下欠利息3620元,未还本金。最近原告多次上门和电话追讨,两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6380元;归还原告借款利息3620元(计算至2015年4月18日);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范钦海、仇爱梅未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0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据今借到花拥军人民币叁万陆仟叁百捌拾元整﹤小写:36380.00元﹥照国家银行借款利率计息。借款人范钦海仇爱梅2000.12.18”。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述称,其与被告是同学关系,2000年12月,因被告欠如皋市东陈镇经营管理办公室的往来款,东陈镇政府人员每天都追被告要钱,称若被告不还钱就向法院起诉,当时被告没有偿还能力,就向原告求助借钱还债,并承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当场被告范钦海写了一张借条并让他老婆仇爱梅签字,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原告一直追要直至2015年2月15日,被告总共还了利息30569元,至今尚欠利息3620元、本金36380元,本息合计欠款40000元。因两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原告遂于2015年3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其利息计算标准,提供其于2012年3月21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借款年利率为6.56%。另查,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分别为1999年6月10日起6.21%,2002年2月21日起5.76%。因被告范钦海、仇爱梅未到庭应诉,原告当庭保证所作陈述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该公司借款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及时清偿债务。原告花拥军借款给被告范钦海、仇爱梅,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范钦海、仇爱梅因未偿还借款36380元,导致讼争,应承担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问题。案涉借款为不定期有息借贷,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双方约定的“照国家银行借款利率计息”,而非原告主张的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利率计算。经查,案涉借款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期贷款年利率为6.21%,因此两被告应偿付的利息应约为:32381.85元(36380*6.21%*14+36380*6.21%/12*4)。由两被告已经偿付原告利息30569元,故两被告尚需偿付原告利息1812.85元。被告范钦海、仇爱梅在本院送达应诉手续后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所举证据,综合判断认定本案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钦海、仇爱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花拥军借款本金36380元。二、被告范钦海、仇爱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花拥军借款利息1812.85元。三、驳回原告花拥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范钦海、仇爱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