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楼翔军与蒋健伟、楼芝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翔军,蒋健伟,楼芝英,陈和球,任泽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62号原告楼翔军,经商。被告蒋健伟,经商。被告楼芝英,经商。被告陈和球,经商。被告任泽元,经商。原告楼翔军诉被告蒋健伟、楼芝英、陈和球、任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翔军、被告蒋健伟、楼芝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和球、任泽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翔军诉称:被告蒋健伟、楼芝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1日,被告蒋健伟、楼芝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利息约定为月利率3%,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被告陈和球、任泽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故诉请判令:1、被告蒋健伟、楼芝英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3%从2013年4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陈和球、任泽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健伟、楼芝英辩称:原告楼翔军受雇于案外人楼国建,楼国建才是实际出借人。实际借款金额才20万元,与借条中的借款金额40万元不符;而且,借款的时候还预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24000元。另外,利息总计已经支付了40多万元,都是支付给楼国建的。这个钱也不是我们一家用的,陈和球有拿去一部分的。我们还有一台价值3800元的照相机给楼国建拿走了。请求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和球、任泽元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蒋健伟、楼芝英借款及被告陈和球、任泽元担保的事实。2、婚姻关系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蒋健伟、楼芝英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蒋健伟、楼芝英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蒋健伟、楼芝英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光盘一份,证明实际借款金额只有20万元的事实。原告楼翔军质证质证认为,光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实际借款金额就是40万元,当时有见证人在场的。本院认为光盘的内容无法推翻收条的内容,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蒋健伟、楼芝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1日,被告蒋健伟、楼芝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5月11日,利率按月利率3%计付”。收条中载明:“今收到借款人民币40万元,具收人楼芝英、蒋健伟,见证人陈和球”。被告陈和球、任泽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蒋健伟、楼芝英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故其应当及时还款,逾期不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陈和球、任泽元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健伟、楼芝英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仅有20万元及利息预先扣除等内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借条及收条中载明的内容。本院对两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因此,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和球、任泽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健伟、楼芝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翔军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3%从2013年4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和球、任泽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蒋健伟、楼芝英、陈和球、任泽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745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刚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人民陪审员 楼 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