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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1991年1月18��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24岁,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