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素英与易勇、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素英,易勇,张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任素英,女,生于1964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易勇,男,生于1973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张小梅,女,生于1978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康平,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素英与被告易勇、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素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素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任素英负担。审判员 李小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