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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素英与易勇、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素英,易勇,张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任素英,女,生于1964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易勇,男,生于1973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张小梅,女,生于1978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康平,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素英与被告易勇、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素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素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任素英负担。审判员  李小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