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万克忠与吴飞跃、张汝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克忠,吴飞跃,张汝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万克忠,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吴飞跃(曾用名吴飞耀),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汝桂,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万克忠与被执行人吴飞跃(曾用名吴飞耀)、张汝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慈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除冻结被执行人张汝桂的工资收入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汝桂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慈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修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