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舒城县皖鑫新型节能墙体砖厂与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皖鑫新型节能墙体砖厂,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如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00727号原告:舒城县皖鑫新型节能墙体砖厂,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黄培应,该厂经理。被告: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许勇,该集团董事长。被告:李如成,男,汉族,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龙城华府项目部负责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皖鑫新型节能墙体砖厂诉被告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城县皖鑫新型节能墙体砖厂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如成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城县皖鑫新型节能墙体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舒城县皖鑫新型节能墙体砖厂负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方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