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支行与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支行,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支行负责人:胡某。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支行诉被告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支行承担。审判员 曹 海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