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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特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特字第00531号原告庞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琼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