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特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特字第00531号原告庞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琼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海峰 更多数据: